
**一、**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快建立以水定城、以水定业、以水定费的城市供水保障制度,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水管理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8月起施行。
**二、规划背景与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时期,面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足和环境污染问题严峻的现实,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水资源在城市用水中的地位,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确保“十四五”期间实现城市供水保障能力持续提升的目标。
《条例》是我国部以制度形式确立了对水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城市供水管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天辰娱乐_675138以为:该法规强调,要建立健全节约型、高效化的城市用水管理体系,并构建以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为前提的未来城市水源供给体系,以实现用水保障能力的持续提升。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
1. **明确资源属性**。《条例》坚持从资源属性出发,将其置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位置上,强调水作为生命之源,在我国水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
2. **优化规划体系**。根据国家关于“十四五”时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及任务要求,《条例》制定了详细的规划与实施路径,包括确定供水设施布局、强化规划的指导性作用等。
3. **完善保障机制**。天辰注册平台天辰娱乐_675138说: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水资源、水生态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支持,并规定了节水措施以及对污染源的监管责任。
#### 四、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
尽管《条例》为我国的城市供水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方向和指导原则,《条例》也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比如:
- **水资源供需矛盾**:城市化进程加快,用水量持续增加的同时,水源稀缺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 **污染治理压力大**:城市规模的扩大,环境污染的治理任务更为艰巨,需要通过立法保障和政策引导来应对。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1. **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通过制定更加科学的城市规划,优化供水设施布局,增加地下水源建设,增强水资源利用效率。
2. **加强污染管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对违法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提升污水处理和生态修复能力。
3. **推动绿色发展**。鼓励和支持低耗、高效的城市供水系统的设计与实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城市用水效率。
通过以上策略,《条例》可以在2025年前全面实现由水资源依赖型向水资源保障型转变,为我国乃至全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水管理与保护条例》作为我国部以制度形式确立了对水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的城市供水管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通过明确资源属性、优化规划体系和完善保障机制,《条例》为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同时,我们也需要深刻认识并解决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及污染治理压力大的实际问题,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实现城市用水管理与保护的长远目标。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水管理与保护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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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 为建立健全节约型、高效化的城市供水保障制度,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条例。
条 国家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通过立法明确并完善水资源管理的法律规范。
条 城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天辰平台注册地址天辰娱乐_675138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修订及解释工作,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条 国家对重要水源地、大中型水库等水资源保护区域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其长期可持续利用。
条 城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本条例,加强城市供水的规划与实施,保障城市用水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建设的规定,不得破坏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水务行业的发展,促进水务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升城市供水系统的效率和可靠性。
第八条 城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城市供水设施的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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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水资源保护**
第九条 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地、大中型水库等重要水资源保护区域的建设与管理。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危及饮用水安全的开发活动。
第十条 城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控制,并按照规定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和计划,及时治理污染源。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设施中设置雨水收集系统或渗透水利用设施,以节约水资源并减轻城市排水负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区域从事其他可能影响供水质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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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水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城市建设计划中,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城市规划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改建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城市供水设施内设置临时水表的,应事先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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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水资源配置**
第十六条 城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配置城市用水量和水资源,确保城市供水系统的有效运作。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不得随意扩大城市供水范围。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供水设施规模的,应事先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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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城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水资源污染。在城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危及供水安全的开发活动。
第十九条 因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导致供水中断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并向市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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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设施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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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十二条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条例》自2015年8月起施行。在此之前,国家及地方已有相关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十三条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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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水管理与保护条例》的框架和内容,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